第二十七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
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
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
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第二十九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
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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