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和经审工作
1.工会财务工作的任务
工会财务工作的任务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资金和财产,从物质上保证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目的。
(1)收好是指要按照规定,收好会员会费,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所属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对各项收入都要及时足额收缴,充实工会财力。
(2)管好是指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与会计制度,使工会各项财务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进行;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效益,防止一切违反制度规定或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实行财务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3)用好是指要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发扬民主”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费。要尽量压缩行政经费支出,把尽可能多的经费用于为职工群众服务。要在分配和使用经费中,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
(4)收好、管好和用好三项任务是统一的,互相联系的,又是互相促进的,“收好”是前提条件;“管好”是必要手段;“用好”是最终目的,必须全面完成。
2.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
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独立原则,实际上就是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由工会自主管理,而不是由企业等单位的行政来管理,也不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这主要是由于工会的性质和它所承担的任务决定的。工会经费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会员和职工群众,主要又是用来为会员和职工服务的。群众的事业要依靠群众自己来办,才能办得好,进而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因此,工会经费也必须由工会依靠会员和职工自己来独立自主地进行管理。只有这样做,才能引导职工更加关心和爱护自己的组织和事业,充分发挥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正如中国工会“七大”财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建设群众自己的事业,必须由群众自己来掌管经费,建立工会独立的财务工作,以便发挥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利用一定数量的钱,做出更多的群众所需要的事情。”从工会所承担的任务看,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也必须为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为此,工会需要对职工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教育工作和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以提高职工素质。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还要同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工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要做到这一点,工会经费必须由工会独立自主管理,不能由厂长经理或各级政府管理。否则,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将没有财力上的保证,各项任务难以完成。
3.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职权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工会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情况,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2)编报预决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制定增收节支措施,积极组织收入,协助组织委员收好会费,督促行政方面及时足额拨缴经费,根据批准的预算合理掌握支出。
(3)及时办理各项财务收支,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状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4)加强资产管理,定期清查资产,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5)定期向群众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主动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6)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办理会计交接,管好会计档案。
4.工会财会制度与财务纪律
工会财会制度是根据党、国家和工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的对工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行为的具体规范。它是全体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在处理工会各项经济事务中共同遵守的规则;是工会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工会资产管理与核算等方面的制度;是保证工会财会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的手段;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处理日常财会业务的规则。工会财会制度包括工会经费预、决算管理办法,工会财务体制与经费分成制度,会费、经费收缴制度,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规定,工会资产管理办法,工会会计核算制度,工会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等。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属全国统一的财会制度与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制定;凡属地区或产业局部性的,由省、市或产业工会制定,但不能违反统一规定。对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工会领导要高度重视、身体力行;各级工会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当是执行财会制度的模范,把贯彻执行财会制度作为主要职责,向工会干部、积极分子进行宣传、解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向上级工会提出修改意见。
工会财务纪律是全体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在工会经济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纪律。为了严肃工会财务纪律,切实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努力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讲求效果,杜绝贪污,全国总工会于1980年颁发的《关于工会财务纪律的规定》,内容包括:
(1)必须正确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财政方针政策。
(2)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工会的统一规定和制度,定期编报预算和决算,预、决算必须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按预、决算审批权限规定报上级工会核批或备查。
(3)基层工会必须定期如实向会员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工会要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数字要真实可靠。
(4)不得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请客送礼、挥霍铺张、任意批条借款、挪用公款、贪污盗窃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财务单据、报表、账簿。
(5)财务干部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做好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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